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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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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8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现将《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绍兴市公安局2023年8月16日绍兴市地方性法规设定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 序号事项名称违法行为名称违反法律条款处罚法律条款违法程度违法情形处罚种类裁量基准1对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行政处罚开展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七条第五项  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五)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选择场地、时间,控制音量,不得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轻微初次违反并现场改正的警告警告一般初次违反,拒不改正的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并认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严重一年内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再次违反的罚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2对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行政处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按照规划用途合理、安全使用物业。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十)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般初次违反,且情节较轻的罚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严重因违反该规定被处理后再次违反的,或者情节较重的罚款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裁量基准自2023年9月20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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