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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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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1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增补目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 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绍兴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增补目录(第一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序号职权类型事项名称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备注1行政处罚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行政处罚《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取物业费和物业服务保证金、押金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2行政处罚对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行政处罚《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酿制中添加工业酶制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3行政处罚对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行政处罚《绍兴黄酒保护和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冒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绍兴市绍兴市所辖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 绍市监管〔2022〕43号ZJDC68-2022-0004.pdf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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