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百千万”消防队伍建设工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市直各开发区(新区、新城)对专职消防队每年至少组织1次考核。3.防火巡查。专职消防队按规定开展防火巡查工作,每季度对本地区的消防安全状况和火灾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向当地政府(管委会)进行书面汇报,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4.消防宣传。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实行消防站(队)开放和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大力宣传消防常识,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附件3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大力发展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志愿消防组织在预防和扑救火灾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积极促进志愿消防队伍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发展方向和“公益、自愿、平等、无偿”的发展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消防事业,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志愿消防队伍,进一步提升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和水平。二、发展目标2013年,建立“千支”志愿消防队伍;2015年,所有行政村,火灾高危单位和其他人员密集、性质重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面建成组织领导健全、志愿人员齐全、基本装备到位、经费保障有力和制度规定完善的志愿消防队伍;依法应建专职队伍的企业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伍。三、建设标准(一)组织领导健全1.建队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除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外,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伍。鼓励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2.管理责任。组建志愿消防队伍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个人,是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主体,负责制定志愿消防队伍的组织章程,确定志愿消防队伍的管理人员,落实日常监管。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按照组织章程制定落实有关登记注册、教育训练、执勤管理、服务记录、考核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建立志愿消防员服务档案并对志愿服务记录进行管理。3.备案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后,应当向县级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备案;村(居)民委员会、一般单位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后,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材料包括志愿消防队伍的组织章程、规章制度、人员名册、站房装备清单;有关情况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申报。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每年向备案部门上交志愿服务总结。(二)志愿人员齐全1.人员招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将志愿招募计划以公告、广播等方式在当地公布,自行或者联合招募志愿消防员;单位可以在本单位员工中招募志愿消防员。招募对象应为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公民,村(居)民委员会招募的志愿消防员应为本地常住人口。2.人员职责。志愿消防队伍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员不少于5人;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队长离开工作岗位时履行队长职责。志愿消防队伍根据火灾报告、救援求助,及时赶赴现场实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熟悉辖区的情况,制定完善灭火救援预案,定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3.机会回报。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政策,将志愿消防员参加志愿服务的情况与就业、创业、教育、户籍等待遇挂钩,纳入志愿服务记录和志愿者星级评定,给予其更多社会机会,提高其社会地位。对符合条件的,按国家规定落实有关税收优惠等就业扶持和就业援助政策;对贡献突出、符合户口迁移政策的,优先为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办理现居住地常住户口申请。(三)基本装备到位1.队站装备。志愿消防队伍应当按照公安部消防局《乡镇消防队标准》(公消〔2012〕163号)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定,具备消防车库、通信值班室、备勤室等必要的业务用房和场地,部分库室可以合并使用。2.车辆和灭火装备。志愿消防队伍的装备,由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抢险救援器材、消防队员防护器材、训练器材等组成。志愿消防队伍的消防车辆依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车辆管理的通知》(公消〔2011〕203号)的有关规定,免缴车辆购置税并办理牌证,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往返途中免交车辆通行费。志愿消防队伍的消防水带、灭火剂等易损耗装备,应按照不低于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保持库存备用量。3.个人防护装备。志愿消防队伍要结合当地火灾特点和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配备适用的消防装备和基本的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及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巡查检查的需要。志愿消防队员基本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器材、防火巡查装备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四)经费保障有力1.经费保障。公安消防部门组织指导志愿消防队伍日常培训、专业训练的经费,应当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单位志愿消防队伍的经费由本单位负责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组建志愿消防队伍,地方政府可予以经费支持;结合农村消防安全达标村、示范村创建工作,在达标村基础上符合示范村创建标准的,地方财政按照出警情况予以每年5千元至1万元不等的补助。2.保险待遇。鼓励志愿消防队伍主管部门(单位)参照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标准,为志愿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3.表扬奖励。志愿消防队伍单位和个人在灭火救援和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4.伤亡抚恤。志愿消防员在业务训练、灭火救援中发生伤亡的,其待遇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相关文件和《关于深化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员为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五)制度规定完善1.岗位培训。志愿消防队伍在招募人员后,应当组织志愿消防员接受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执勤;志愿服务期间应定期组织在岗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培训包括基本训练和专业训练,基本训练包括志愿服务理念、消防基础知识、体能训练等,专业训练包括熟悉灭火救援器材、个人防护装备的性能和基本使用方法,以及防火巡查检查的基本方法。鼓励志愿消防员取得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灭火救援员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2.业务指导。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和乡镇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本辖区的志愿消防队伍进行检查指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定期组织开展志愿消防队伍业务竞赛和考核评比。3.灭火救援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和个人组建的志愿消防队伍可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确定值班备勤方式。4.防火巡查职责。志愿消防队伍开展防火巡查工作,由所属单位、村(社区)负责人领导,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业务指导。志愿消防队伍防火巡查工作应纳入乡镇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行“组团式服务”,对网格内的社会单位、楼(宇)等开展检查指导。志愿消防队伍应当建立辖区防火巡查档案,掌握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住出租房等单位、场所的底数,建立名册,并及时上报各类信息。5.宣传教育职责。志愿消防队伍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群众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