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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相关责任人、工作人员有以上应当进行行政问责行为的,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建议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降职或免职等行政问责。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行政问责,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第九条 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省政府或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被行政问责的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取消本人当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1)178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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