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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信委关于开展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07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2〕1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每年要向市政府报告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或评价不合格的地区,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附件:2012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目标任务分解表附件2012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能源消费总量“双控”目标任务分解表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增长控制目标(%)全 市4.254.30市 区4.253.87绍兴县4.733.40诸暨市3.894.22上虞市3.544.57嵊州市3.544.57新昌县3.544.57越城区52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52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55镜湖新区52滨海新城3.545说明:1.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单位地区的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率,其他县(市)及滨海新城均为单位GDP综合能耗下降率;2.越城区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及滨海新城的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规上工业能源消费量控制目标,其他县(市)均为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3.为支持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和重大工业项目建设,在总量分解时预留了增量的10%(2012年为9.47万吨),预留部分的能源消费增量,由能源消费总量分配协调小组,在每年10月底前根据各地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落实。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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