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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18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2〕1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中按考核办法及总得分高低评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二)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在9个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组中按考核办法及总得分高低评出1个一等奖、2个二等奖、3个三等奖。三、考核程序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年底会同市财政局、统计局组织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报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总得分在80分及以下的,不予参加评奖。四、考核内容 (一)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1和附件3。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二)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根据年度实际情况可作适当调整,但须报经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五、奖励额度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奖励额度为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5万元,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奖金额度按奖励等次的50%比例确定。奖励资金统一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六、其他事项(一)考核内容或有关指标的完成情况,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尚未纳入政府统计制度范围的,以相关行业综合管理部门掌握的情况作为参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二)计算总得分出现小数点时,按保留一位小数计。(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评奖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四)本考核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本考核办法由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附件:1.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2.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3.绍兴市服务业投资考核细则附件1绍兴市服务业发展先进集体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备注1服务业增加值16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8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增量(速)÷最高县(市、区)增量(速)×8分。计算增速时,对上年实绩为零而无法计算增速的县(市、区)按满分处理,增速低于零的得零分;增速超过50%的按50%计分。2服务业比重16按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及其占比提高率分别计分。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8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占比÷最高县(市、区)占比×8分;占比提高率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8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占比提高率÷最高县(市、区)占比提高率×8分。3服务业投资18考核细则详见附件3,分值按实际得分×0.18折算。4集聚区建设8每个服务业集聚区建有管理机构,有专项规划,有扶持政策,得基本3分;积极配合开展省、市集聚示范区认定,有符合条件的集聚区被认定为市级集聚示范区的得基本分3分;按时完成集聚区统计直报,积极参加培训的得基本分2分。5重点企业培育8建立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推动机制,制订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计划,1/3以上的市级服务业重点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得基本分6分;全年新增2家销售总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企业,得基本分2分。6地方税收10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5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增量(速)÷最高县(市、区)增量(速)×5分。7社会消费品零售额8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4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增量(速)÷最高县(市、区)增量(速)×4分。8吸纳劳动力6按增量、增速分别计分。增量(速)最高的县(市、区)得满分3分,其他县(市、区)得分=本县(市、区)增量(速)÷最高县(市、区)增量(速)×3分。9管理工作6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工作管理机构,政府分管领导工作到位,工作机构健全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编制年度服务业发展计划,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未编制计划或未作责任分解的,分别扣1分。制订切实可行办法进行目标考核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未形成考核制度的,扣1分。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推进活动,及时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并参加相应活动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迟报(漏报)材料和缺席活动的,每次扣0.1分。建立基层工作例会制度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对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的县(市、区)得基本分1分,尚未有实际行动或无记载的不得分。计算增速时,对上年实绩为零而无法计算增速的县(市、区)按满分处理,增速低于零的得零分;增速超过50%的按50%计分。10统计制度4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省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季度形势分析工作,按时提交相关分析材料。配合做好省、市、县一体化的服务业监测工作。完善服务业统计方法制度,建立健全分行业统计体系,得基本分4分。11附加分(1)完成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增速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1分;完成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占比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1分;完成服务业投资增速市定目标的,加2分,服务业投资增速每超目标0.1个百分点,加1分。(2)服务业专项引导资金比上年增加20%及以上,且足额到位的另加5分。(3)大企业培育,全年新增超过2家销售总收入达1亿元及以上的重点服务企业的县(市、区),每超过1家另加0.2分。(4)获省级、国家级服务业品牌的每只分别加1分、3分。(5)在市级、省级、国家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经验推广或被表彰为先进的分别加0.5分、1分、2分。(6)被认定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每个加1分。上述附加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附件2绍兴市服务业发展优秀服务单位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序号考核项目分值评分标准1总体目标40服务业行业(领域)的增加值增幅或相关主要指标达到全年计划目标,得基本分40分;各项指标的分值由总分平均分配。单个指标未完成计划的,按该指标分值×完成计划的比例计算得分;各指标得分相加为本项内容的总得分。2项目建设10凡列入全市年度服务业重大建设的项目,完成当年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得基本分10分;项目完成计划数50%以上的,得分以完成计划比例×10分计算;项目完成计划数在50%及以下或没有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的,不得分。3招商引资10积极鼓励引进外资(包括境外资金和市外资金),每引进并实到外资150万美元或内资1000万元的,分别加5分;在此基础上每超额10%,再分别加2分,以此类推,本项最高得分不超过10分。4整体推进5制定服务业工作整体推进目标、计划和制度,形成各成员单位工作联动机制的,得基本分5分;未确定目标、制订计划或落实制度的,分别扣1分;未实现部门联动的,扣2分。5工作联动10掌握服务业发展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动态,及时向市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材料并参加相应活动的,得基本分8分;漏报或迟报材料,缺席活动的,得分以实际按时上报材料和参加活动累计次数÷全年应报材料和参加活动累计次数×8分计算。服务指导县(市、区)对口部门或有关企业,受到有关方面好评并有实例的,得基本分2分,否则不得分。6专题研究8能结合各自实际,对服务业行业(领域)发展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且形成专题研究报告2篇以上,有对策措施,能解决问题的,得基本分8分;当年未开展专题研究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应该能够解决的问题的,本项不得分。7工作亮点7创新有关服务业工作,对全市服务业有较大影响的,得基本分7分;得到省及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另加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另加3分,可重复计分。8基础工作10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按照省服务业形势分析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季度形势分析工作,按时提交相关分析材料得5分;完成《绍兴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的得2.5分,未完成任务每一项扣0.5分;能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服务业统计报表的得2.5分,未及时上报每次扣0.5分。附件3绍兴市服务业投资考核细则一、考核内容重点考核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市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投资额、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二、分值设置基本分100分。其中: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60分、市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投资额30分、管理服务工作10分。三、评分标准(一)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基本分60分。其中: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长率30分,第一名得30分,每降一个名次减1.5分;限额以上服务业投资增长额30分,第一名得30分,每降一个名次减1.5分。(二)市服务业重大建设项目计划完成投资额,基本分30分。完成投资目标得基本分,比目标值每多(少)1个百分点,加(扣)0.1分,总加(扣)分不超过3分。(三)管理服务工作,基本分10分。根据工作力度、工作成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予以相应加(扣)分。(四)附加分。列入当年度省级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并按计划开工建设的,每只项目加1分;完成年度计划的,每只项目加2分。单个项目当年完成投资0.5亿元以上的得1分,1亿元以上的得2分,1.5亿元以上的得3分,2亿元以上的得4分。单个项目加分不超过6分。总附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四、其他本考核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2)124号.doc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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