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0〕16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制订的《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业务流程市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按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引导基金业务流程。一、阶段参股业务流程(一)申请受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阶段参股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备案。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单位有意与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可直接与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接洽。(二)筛选。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有意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的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出符合我市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对象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三)接触、洽谈、项目立项、尽职调查。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筛选出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接触,洽谈合作意向,在合作项目立项后,拟定合作方案,并进行尽职调查。(四)确定合作意向方案。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于经尽职调查确认符合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合作对象条件的,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作要求进行基础性谈判,确定合作意向方案,经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合作意向方案进行初审论证后,双方签订《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五)评审。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成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将《阶段参股合作意向书》报“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查决定前,按照评审规程(评审细则另行制订),对上报的《阶段参股合作意向方案》进行评审。评审规程如下:1.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暂定为9人,其中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贸委、市金融办有关人员各一名;绍兴市创业投资行业自律协会代表及有关专家4人。2.评审方式。采取评审会议票决制度,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需提前五天将评审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各评审委员。评审结果采用署名票决制,合作意向方案评审通过须经半数以上评审委员表决同意。3.评审结果公示。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在市级以上媒体(报纸、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2周。(六)审批。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和媒体公示的阶段参股合作项目,由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送达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管委会审定批准。(七)实施。经管委会批复后,合作各方签定《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由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阶段参股合作方案实施。(八)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参股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根据事前约定拥有监督权。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资金去向及投资绩效等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先组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九)退出。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股权的退出工作,在引导基金退出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根据《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阶段参股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股权转让等具体工作。二、跟进投资业务流程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跟进投资合作者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合同)》。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管委会年度工作目标,负责与被跟进投资和被投资企业进行商务接洽等工作。(一)申请受理、洽谈。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国家、地方创业引导基金跟进投资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备案。合作方的境内外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银行、资产管理、创业投资等公司有意向与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作,可直接与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议洽谈。(二)方案确定、评审和实施。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对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财务和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通过筛选、立项调查、尽职调查等程序,确定各方合作意向方案,并经审定后,签订《跟进投资合作协议(合同)》。协议(合同)须报备管委会。(三)投资项目后续监督管理。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对跟进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义务后,按事前约定对所投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每半年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建议。三、风险补助业务流程创业投资企业在绍兴市区范围内的创业投资发生损失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负责风险补助项目商务接洽等工作。(一)申请受理。根据《绍兴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申请风险补助应根据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投资的相关证明材料,直接与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接洽。(二)评审。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须组织评审委员会及有关专家对风险补助申请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审验,并提出风险补助金额。(三)审批。报管委会批准后由绍兴市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全文下载]:绍政办发(2010)163号.doc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