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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08年07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农业局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见绍兴市农业局(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省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对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和富裕农民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特别是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浙委办〔2003〕76号)下达后,我市各地全面开展了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稳定完善工作,妥善处理了农村土地承包的一大批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落实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管理不善会导致很多问题,直接影响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实行长效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性和使命感,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二、继续做好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后续完善工作(一)抓紧做好农村二轮承包完善扫尾工作。对尚未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做好扫尾工作,彻底解决遗留问题,确保完善工作全面完成。对完善工作不够规范的地方,严格按照考核验收标准的要求,继续做好完善补课工作,做到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二)继续做好原“责任田”确权到户工作。对原“责任田”流转收益尚未到户的,要及时做好落实工作,确保全额返还到户。对原“责任田”流转合同到期的,要及时做好地块确权到户,尊重群众的习惯做法,明确四至,同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在处置流转到期“责任田”工作中,既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经营大户的权益,可通过说服教育、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妥善解决。对已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或搞养殖业的“责任田”,发包方要积极引导,做好承包农户的工作,可采用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租赁等方式,继续搞好经营,防止造成生产破坏和不应有的损失。对承包经营大户在承包期间投入设施,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三)依法做好“暂缓村”的完善工作。对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暂缓开展二轮土地承包完善工作的村组,要全面做好调查摸底、制订方案等基础工作,加强动态管理和监督,待条件成熟时,依法做好完善工作,及时颁发、变更、换发、收回(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日常管理工作(一)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调整的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坚持农民家庭经营承包期30年不变,确保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承包期内,除法律规定之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对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需要调整承包地的,必须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村民)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农户承包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的,应按照“人地对应”原则,实行征用谁补偿谁,不得在整个集体经济组织内全面调整承包土地。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承包土地毁损的,要妥善给予处理。(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确立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文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各地要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规范承包合同的格式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变更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要实行承包合同鉴证制度,由发包方所在的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也可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办)鉴证。对原承包土地被国家征用、依法调整土地等情形导致承包土地变动的,或符合其他变更条件的,要及时做好承包合同变更工作。(三)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各地要根据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变更、换发、收回或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逐步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网络化管理。(四)健全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要按照省农业厅、省档案局浙农经发[2004]9号文件的要求,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分类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根据不同的归档范围分别由县、乡镇、村三级保管。县级土地承包档案由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村为单位进行整理后集中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各乡镇要将土地承包档案移交乡镇综合档案室集中管理,不得分散保管或随意堆放。村级土地承包档案要设专室或专柜进行保管,保证档案齐全完整。县、乡镇、村都要建立档案借阅保管制度,定期检查,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四、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长效机制要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户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要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有关组织,经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办)备案,可以从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介服务。中介服务的主要内容为:流转土地的供求登记、信息发布、项目推介、中介协调等。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制订管理办法,规范流转程序、合同,指导合同鉴证,掌握流转动态,确保流转工作健康推进。五、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工作各地对因土地承包经营或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生的纠纷,要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工作。对法律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的基本精神,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探索处理方式,妥善化解矛盾。要强化信访责任制,依法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认真化解矛盾。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试点,逐步实现矛盾纠纷调处法制化。六、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领导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是党在农村的一项长期工作和任务,各级政府必须把它作为农村工作的大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办)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管理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的职责,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各级国土资源、信访、档案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信息来源:绍兴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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