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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绍兴市调整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和管理体制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绍兴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绍兴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和管理体制的请示》(绍政〔2012〕81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绍兴市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执法主体调整为市、区二级执法主体。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分别在确定的区域内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非机动车(指人力客运三轮车)营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被划出的行政处罚权。二、同意越城区在政府机构限额内,独立设置和组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及相应的行政执法队伍。所需行政编制在省统一下达的行政编制数中调剂解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组建后,原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属的绍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直属一大队(分局)、直属二大队(分局)应当予以撤销。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设置、编制调整、人员划转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同意你市对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管辖区域的划分。你市要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城乡规划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限,防止出现重复管理、越权管理和管理真空。四、你市及越城区要加强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开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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