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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绍兴市政务信息考核及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绍政办发〔2014〕3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2014年绍兴市政务信息考核及质量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6日2014年绍兴市政务信息考核及质量评价办法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单位)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与评优对象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二、考核范围在市政府办公室《今日绍兴政务》、《情况专报》、《专报信息》、《送阅件》等录用的信息;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及被省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刊物录用的信息;由各区、县(市)政府办公室直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录用的政务信息。三、考核办法根据政务信息质量基本任务(见附件1)、政务信息分值标准(见附件2),对上报和录用的信息进行统计记分,每月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年终进行考核。完成基本任务标准的为达标单位,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设定的信息考核分计分;完不成任务的,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分(评分按录用得分与基本任务分比例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资格:连续1个月不报送信息;2次未按要求完成重要约稿任务;瞒报、漏报或迟报紧急信息。四、评优项目(一)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范围为政务信息报送和录用超过基本任务的部门(单位),在各区、县(市),市级部门(单位)中评出一、二、三等奖。(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可推荐1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根据年度政务信息工作及得分情况,可视情增加一部分先进个人表彰名额。五、通报表彰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通报表彰。附件:1.政务信息质量基本任务2.政务信息分值标准附件1政务信息质量基本任务一、区、县(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基本数量为500条,信息质量得分柯桥区、诸暨市1500分,上虞区、嵊州市、新昌县1200分,越城区1000分。直报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录用的信息得分,柯桥区、诸暨市350分,上虞区、嵊州市、新昌县250分,越城区100分。二、市政府各部门及网络成员单位(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报送信息基本数量为200条,信息质量得分400分。(二)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绍兴调查队、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绍兴海关、市质监局,报送信息基本数量为100条,信息质量得分300分。(三)市农办、市司法局、市国土局、市建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体育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安监局、市旅委、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镜湖新区管委会、滨海新城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长电话受理中心、市公共资源管委会办公室、驻北京联络处、驻上海联络处、市安全局、市国税局、绍兴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金融办、市旅游集团,报送信息基本数量为50条,信息质量得分150分。(四)市民宗局、市监察局、市外侨办、市城管执法局、市台办、市人防办、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绍兴电力局、市烟草局、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市节会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曹娥江大闸管理局、嘉绍大桥管理局、嘉绍大桥公司、市援疆指挥部、绍兴高速指挥部、市工贸国资公司、市二轻集团、市供销总社、市文物局、市水务集团、黄酒集团、市燃气集团、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招商局、市邮政管理局、邮政绍兴分公司、电信绍兴分公司、移动绍兴分公司、联通绍兴分公司、中石化绍兴分公司、中石油绍兴分公司、工商银行绍兴分行、农业银行绍兴分行、中国银行绍兴市分行、建设银行绍兴分行、交通银行绍兴分行、绍兴银行、绍兴文理学院,报送信息基本数量为20条,信息质量得分50分。附件2政务信息分值标准级别刊物报送分录用分说明国务院办公厅领导批示100录用得分上加分政务情况交流200专报信息、信息参考等100省政府办公厅领导批示60录用得分上加分政务工作交流60专报信息30专报国办信息15昨日要情15市政府办公室领导批示20录用得分上加分专报信息10情况专报、送阅件6今日绍兴政务3报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报材料6动态信息3领导指示(批示)、重要会议等1注:各区、县(市)直报省办信息录用得分,按2倍分值计入市级得分。各地各部门(单位)一条信息被市级多种刊物录用的,累计加分;一条信息被多位市领导批示的,计一次批示加分;一条信息同时被国务院、省、市领导批示的,分级累计加分。国务院领导批示标注“※”,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采用标注“☆”,省政府领导批示标注“★”,省政府办公厅采用标注“△”,市政府领导批示标注“▲”。
信息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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