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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鉴定行业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江省司法鉴定人职称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一、制定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新形势下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省司法厅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价标准》二、主要制定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8〕4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定。三、主要内容《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改革内容、实施流程和工作要求五部分内容。《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附则四部分内容,主要内容有:(一)明确评审对象。明确评审对象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规定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公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二)健全职称体系。明确司法鉴定人按照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每个方向设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层级;明确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明确司法鉴定人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关系。(三)创新评价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可将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优秀案例、指导案例等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提交评审。(四)拓宽评价机制。建立以评审委员会专家评议为基础,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机制。规定可采用专家评审、业绩量化、考核认定、面试答辩、卷宗抽查等多种评价方式开展评价。拓宽评价渠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司法鉴定人,给予适当的倾斜。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司法鉴定人,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五)加强监督服务。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简化申报手续和审核环节,精简各类申报表格和纸质证明材料,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提供便捷服务。四、适用对象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省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五、其他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内容。六、解读机关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联系电话:0571-87054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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