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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4年02月04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04〕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原材料产业。多年来,我省钢铁、水泥等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2003年,全省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4%,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6.4%,其中,钢铁、水泥产值分别增长46.6%和39%,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同时也应看到,受市场需求的拉动,当前这些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投资过热、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必须切实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结合浙江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制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的重要性。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是资本密集型和资源、能源高消耗产业。从我省要素供给和环境承载力等方面的条件看,这些行业投资过热现象如不及时加以遏制,势必导致要素供给和环境承载力的瓶颈制约进一步加剧,甚至引发经济社会其他方面的问题。因此,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把制止部分行业投资过热作为事关我省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一件大事,充分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引导和调控,促进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健康发展。二、加强钢铁、水泥等行业政策和规划引导。根据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原则,着眼于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抓紧制定全省钢铁、水泥等行业结构调整的规划,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优化行业布局,提升产业层次。鼓励钢铁、水泥等企业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合理利用资源,实现优势互补。省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要加强对相关行业发展形势的研究分析,及时发布行业指导信息,正确引导企业的投资方向。三、严格钢铁行业市场准入管理。对已规划建设的钢铁项目,要按照国办发〔2003〕103号通知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和调整,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允许继续完善相关手续;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建设。各地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钢铁项目。认真清理小钢厂,对10吨及以下小电炉炼钢厂(机械行业生产铸钢件的除外)、年产普碳钢30万吨及以下的普通炼钢厂、32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铁合金电炉等小钢厂,应予关停,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坚决取缔“地条钢”生产,根据省建材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地条钢”生产和销售,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四、推进水泥行业优化升级。各地要遵循“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考虑本地资源、能源、市场需求等情况,认真搞好水泥行业规划。积极发展和支持新型干法水泥生产,合理布局符合规划的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熟料基地项目,以保证市场特别是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的需求。加快制定淘汰现有立窑及其他落后工艺水泥的目标和措施,严格禁止新建和扩建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水泥项目。无石灰石资源的地区,可合理规划建设水泥粉磨站,但原则上不再新建水泥厂。五、强化电解铝建设项目管理。各地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电解铝项目。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确有必要且具备建设电解铝项目条件的,一律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六、完善制止盲目投资的调控措施。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对违反国办发〔2003〕103号通知要求继续盲目投资建设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供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核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技监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金融机构不予提供贷款等融资支持。七、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03〕103号通知和本意见精神,确保领导到位、措施到位、行动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近期将以市为单位,尽快组织力量,对本地钢铁、电解铝、水泥等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全面摸清底数,绝对不留死角。清理结果于2004年2月20日前报省计委、省经贸委。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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