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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15〕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风险补偿力度。(二)建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绩效评价及风险补偿机制。要根据政策目标导向,开展对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评价,省财政根据绩效情况对其开展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内的担保业务风险给予适当补偿。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三)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征信管理部门要规范、有序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有关部门要落实对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政策,依法为其开展抵(质)押登记,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四)建立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商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制定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方案、考核机制、风险补偿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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