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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省民政厅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建设不少于1家,其中:设区市的建设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专(兼)职人员不少于8名;县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兼)职人员不少于4名。(二)确定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坚持从本地实际、社会组织实情,建立充满活力和富有成效的运行机制,为社会组织发展释放活力。二是坚持资源整合。引进培育孵化机构,采用场地共享、人员共用、经费共筹、工作联动等多种方式,满足基地建设和运作需求。三是坚持政府主导。政府主导孵化基地建设,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实现资金来源多元化。(三)规定功能定位。打造社会组织的“四平台”和“三阵地”,即统筹“党建统领示范平台”“培育孵化成长平台”“公益项目展示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平台”及“清廉社会组织打造阵地”“政策法规咨询交流阵地”“社工及志愿者培训阵地”功能定位。(四)健全运行机制。一是完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评估等级为4A及以上且具备专业性的社会组织,对基地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二是健全入驻制度。明确入驻条件、申请程序、孵化期限、孵化流程,完善“第三方运营管理”“入壳申报审核”“孵化评估细则”“出壳评估标准”等配套制度。三是完善退出机制。民政部门完善第三方运营协议内容,明确民政部门、第三方运营机构、入驻社会组织三方的权利、义务,确保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管理规范、运行高效。(五)强化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民政部门把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动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二是完善推进机制。各地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分类稳步推进。四、《指导意见》什么时间施行?本《指导意见》自2023年10月26日施行。五、文件解读机关本文件解读机关:浙江省民政厅联系人:周子江  联系电话:0571—8705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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