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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二)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于2016年6月30日前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对现行与户籍制度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积极推进相关政策的立、改、废。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对实施意见具体明确的政策要求,要对照调整、及时完善,抓紧贯彻。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6年4月30日前制定教育、就业、救助、养老、医疗、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落实经费保障。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成员单位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省公安厅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三)积极做好宣传引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省委宣传部、省农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等负责)浙江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0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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