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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一转四创”建设“互联网+”世界科技创新高地行动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8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16〕2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环保厅:各地上报的环境功能区划和省环保厅《关于要求批复〈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的请示》(浙环〔2016〕15号)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浙江省环境功能区划》(含各市区、县(市)《环境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二、《区划》是各地生态环境空间管制方面的基础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规划,是各类空间管制规划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重要依据。各类开发建设行为都必须符合《区划》的要求,不得影响所在环境功能分区及周边环境功能分区的使用功能。三、各地要根据《区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定位和环境质量目标,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现状尚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要求的功能分区,要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规划或计划,落实环境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等制度,加强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有效改善环境质量,确保功能分区尽快达到环境功能目标要求。四、各地要按照《区划》确定的环境功能分区,突出主导环境功能,实行分区差别化管理。自然生态红线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生态功能保障区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控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农产品安全保障区要以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为主,严格限制其他开发行为;人居环境保障区要着力营造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环境优化准入区和环境重点准入区,要严格项目环境准入,控制新增污染排放,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健康安全的生产环境。五、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区划》进行调整的,应由原负责编制《区划》的当地政府提出调整方案,报由所在设区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由省环保厅组织技术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区划》自然生态红线区中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等保护对象,如已按法定程序报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调整的,相关资料由当地政府报省环保厅备案,无需另行报批《区划》调整。六、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区划》实施评估机制,完善《区划》管制效力评价制度,加强《区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问责,切实做好《区划》实施保障工作。各地要建立《区划》实施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接受公众监督。七、要研究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政策体系,建立绿色发展财力奖补机制,从保障《区划》实施出发,根据地区功能定位分类实施差别化财政政策,加大对生态功能区市县的投入,促进加快绿色发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政函〔2016〕111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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