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企业优惠政策

浙江产业园区

浙江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浙江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擅自购置省外海洋捕捞渔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8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自2001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控制海洋捕捞渔船增加、鼓励减船转产的政策,一批海洋捕捞渔民实行了转产转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近段时间,我省沿海地区部分群众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从省外购置捕捞渔船,盲目扩大捕捞能力,导致海洋渔业过度捕捞和海洋渔业资源破坏加剧,并引发海上渔事纠纷和渔业安全事件增加,严重影响我省海洋捕捞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实现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应当严格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修订)》(农业部令第38号)的规定,办理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转移审批手续,具体办理程序为:申请人先向当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审批。未经审核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省外转入船网工具指标,不得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2008年10月1日前已从省外购入的海洋捕捞渔船,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理。沿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洋捕捞渔船购置的管理,严格控制海洋渔业捕捞强度,保护有限的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和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我省海洋捕捞渔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

浙江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