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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组织体系2.1指挥机构2.2工作机构2.3专家咨询组2.4市县指挥机构3监测与预警3.1风险分析3.2预防措施3.3监测措施3.4预警分析和分级3.5预警措施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2先期处置4.3响应分级4.4信息通报与发布4.5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调查与评估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6.2物资装备保障6.3资金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通信保障6.6科技保障7宣传培训与演练7.1宣传教育7.2培训7.3演练8监督管理8.1监督检查8.2责任与奖惩9附录9.1名词术语9.2预案管理9.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控制或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源分类办法》《射线装置分类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除核事故外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因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主要包括:1.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3.放射性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4.可能对我省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省外、境外辐射事故;5.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其他辐射事故中的应急工作,可参照本预案实施。其他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性物质泄漏,铀矿冶炼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拆解、回收、冶炼等造成的辐射环境异常等事故。1.4工作原则。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开展人员抢救行动,同时关注救援人员自身安全防护。依法加强对放射源的监督管理,做好日常监测、监控工作,建立辐射事故的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隐患。2.统一领导,协同处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形成反应快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科学工作体系。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按照属地为主的应急处置原则,事发单位在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下,采取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4.平战结合,资源共享。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开展定期培训与演练,积极做好应对辐射事故的准备工作;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辐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1.5事故分级。辐射事故按照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1.5.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严重辐射污染后果;(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1.5.2重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3人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1.5.3较大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不足10人患急性重度放射病或造成局部器官残疾。1.5.4一般辐射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2组织体系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专家咨询组和市、县(市、区)指挥机构组成。2.1指挥机构。2.1.1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以上辐射事故,根据需要成立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和省环保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环保厅、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视情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负责人担任。2.1.2省指挥部职责。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事故应急抢险指示和要求;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以上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2.1.3成员单位职责。(1)省环保厅:承担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省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等工作;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及原因调查;负责做好丢失、被盗放射源侦查工作的技术支持,协调做好收贮等工作;在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跨省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告审定工作;负责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开展本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培训与演练;牵头做好本省的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2)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负责组织辐射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社会公众动态和管控舆情;负责实施公众辐射事故应急宣传教育工作。(3)省委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统筹协调组织全省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4)省公安厅: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地方公安机关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的社会治安、安全保卫、消防灭火等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组织打击制造传播辐射事故类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5)省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等应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工作。(6)省卫生计生委: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辐射应急医疗救援、应急人员辐射防护等指导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医学救援准备工作,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计划和准备;开展食品和饮用水的应急辐射监测;向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做好辐射应急卫生相关的公众宣传工作。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监局、杭州海关(浙江检验检疫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2.2工作机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省指挥部视情成立相应工作组。2.2.1现场协调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事发地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负责对人员与环境的辐射洗消分工和废水废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各工作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指导事发地现场开展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对易失控放射源实施收贮;对应急行动终止提出建议。2.2.2医疗卫生组。医疗卫生组由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学救治、剂量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负责应急人员的个人摄入剂量监测评估;组织协调卫生计生部门支援力量。2.2.3现场监测组。由省环保厅牵头,卫生计生、环保部门的辐射监测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对事故所在地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2.2.4安全保卫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环保、卫生计生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指导地方公安部门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2.2.5舆情信息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省委网信办牵头,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为: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省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指导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2.3专家咨询组。由省环保厅牵头组建,主要包括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和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专家。主要职责为:负责相关信息研判;参与辐射事故等级评定,预测辐射事故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负责应对工作的技术指导;提供应急响应行动、监测方案、防护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善后工作的咨询意见和建议。2.4市县指挥机构。市县政府可参照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市县指挥机构由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发生跨设区市行政区域辐射事故时,由省环保厅组织各有关单位协调处置。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3监测与预警3.1风险分析。随着我省经济快速发展,核技术利用项目也日趋增多。核密封源、非密封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研究和教学中被广泛使用。在核技术利用中容易发生的辐射事故多分布在工业探伤、工业辐照、医疗应用和科研教学等方面,以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为主,兼有人员受超剂量照射和放射性污染事故。3.2预防措施。核利用单位、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放射性物品运输单位(以下统称辐射工作单位)是本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操作手册,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等实行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3.3监测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事发单位及责任人应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辐射环境相关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报告省环保厅。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手段,按照国家相关辐射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加强日常辐射环境监测工作。3.4预警分析和分级。3.4.1预警分析。根据辐射事故的特性,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省环保厅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省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进行预警监控分析。(1)分析、监控辐射活动的动态信息。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类、Ⅱ类放射源信息,以及Ⅰ类、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2)分析、监控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特别是研判、分析台风、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对辐射工作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3)分析、研判省外辐射事故有可能对我省造成的辐射影响。3.4.2预警分级。根据辐射事故分级标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和Ⅳ级(蓝色),依次表示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3.5预警措施。进入预警状态后,事发地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指挥通信畅通;2.依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发布预警公告;3.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4.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准备状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3.6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3.6.1信息发布。辐射工作单位在预警监控、研判中发现可能出现辐射事故风险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县级环保部门。按照可能发生或引发的事故等级,县级环保部门应及时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政府,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各级环保部门在核实信息后,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进入预警状态。蓝色预警信息由县级环保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由设区市环保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由省环保厅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报省领导批准。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过浙江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或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3.6.2信息解除。在预警有效期内,经发布预警信息的环保部门和专家分析研判,不再有发生辐射事故的可能,可解除预警状态,按原发布主体和程序经批准后,发布辐射事故预警解除信息。4应急处置4.1信息报告。4.1.1信息报告程序。发生辐射事故时,事发单位必须立即向所在地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报告,并按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110社会应急联动中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通报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当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同时将事故信息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要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省委省政府值班室、省应急办和省环保厅电话报告或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并在2小时内、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市级政府和环保部门。因特殊原因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其中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省政府和省环保厅在接到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2小时内书面报告国务院和生态环境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县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市级政府和省、市环保部门。省委、省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辐射事故,事发地市县两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程序上报:(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3)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4)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辐射事故。4.1.2报告方式与内容。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处置结果报告三类。(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可先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初报的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和地点、事故源类型、事故源大小、事故影响方式和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2)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应急响应和防护措施的执行情况等。(3)处置结果报告。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两周内上报。处置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原因、源项、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事故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处置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4.2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政府和涉事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主动进行应急处置,防止辐射事故蔓延,有效控制事态。属于较大或一般辐射事故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处置,同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迅速、准确上报省环保厅。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事发地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实施先期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将事故情况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立即报请省政府成立省指挥部,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4.3响应分级。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省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三级: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和Ⅲ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省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对工作;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厅组织协调工作组给予指导和支持;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厅和事发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持。各市县可根据处置能力,设置相应的响应级别。事发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由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初判事故等级。4.3.1Ⅲ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省环保厅启动省级Ⅲ级应急响应。(2)响应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信息报告的要求上报事故信息。事发地成立县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已造成的辐射污染进行处置,同时向省环保厅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环保厅会同事发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督促事发地县级环保部门开展事故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4.3.2Ⅱ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省环保厅启动省级Ⅱ级应急响应,并报省政府备案。(2)响应措施。除Ⅲ级应急响应的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事发地设区市环保部门立即报告本级政府和省环保厅。事发地设区市成立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向省环保厅报告辐射事故发生的初始情况、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省环保厅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省政府,协调派出相关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并督促事发地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以下工作:①了解事故情况、影响、应急处置进展及当地需求等;②指导事发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③将省级应急指挥平台与事发地应急指挥平台相联,保持通信联络;④根据地方请求,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4.3.3Ⅰ级应急响应。(1)响应启动。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省环保厅立即向省政府报告,提出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启动省级I级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省政府直接启动省级Ⅰ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2)响应措施。除Ⅲ级、Ⅱ级应急响应的措施外,由省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做好以下工作:①召集有关部门分析事故状况,组织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②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行动,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增援;③保持与事发地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的通信联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④专家组参与事故等级的评定、事故危害程度和范围的确定、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事故后果的评估等工作;⑤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做好舆论引导;⑥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⑦向受事故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省内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省(市)通报情况;⑧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应对工作的进展情况。事发地市县政府按照各自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程序,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配合省指挥部做好各项应对工作。4.4信息通报与发布。4.4.1信息通报。事发地市县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市县环保部门通报情况。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非事发地市县环保部门应当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4.4.2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过省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辐射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省行政区域外的,省环保厅应及时通报相关省(市)环保部门。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4.5应急响应终止。4.5.1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应急行动:(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限值以内;(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再无继发的可能;(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4.5.2应急响应终止程序。(1)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省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结束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环保厅宣布应急响应终止。(2)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当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省环保厅宣布应急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相关部门、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妥善解决因处置辐射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5.2社会救助。建立辐射事故社会救助机制。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组织慈善机构、公益团体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5.3调查与评估。省环保厅指导相关单位会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过程进行调查和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等级判定是否正确;采取的处置措施与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要求;各应急单位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出动应急处置工作机构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发布的通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对公众心理产生了何种影响;是否需要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省环保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会同事发地设区市政府,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报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及事发单位查找事故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6应急保障6.1应急队伍保障。各级政府要强化辐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队伍能力建设,以着眼实战、讲求实效为目的,建立一支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监测队伍。通过强化应急培训和演练等各种方式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和监测能力,健全辐射环境应急专家库,增强辐射事故技术支撑能力。6.2物资装备保障。各级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配置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用品和所需物资。定期清点、维护应急装备和物资,保证应急装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6.3资金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同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总体经费。处置辐射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以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人员、信息、技术、资金、物资等重要资源的保障能力。具体可按照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组织实施。6.4交通运输保障。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要保障应急处置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车辆的优先通行。6.5通信保障。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工作机构、专家组间的通信畅通。6.6科技支撑。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支持各类研究机构和有关核技术利用单位研究开发辐射事故的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装置,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事故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不断完善技术装备,以适应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7宣传培训和演练7.1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负责协调辐射环境保护科普宣传,做好辐射安全的政策法规、辐射知识和辐射防护基本常识、公众自救避险措施和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7.2培训。各级政府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重要工作人员的辐射专业知识和辐射防护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辐射应急处置、监测等专业人才。7.3演练。各级政府定期组织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辐射工作单位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实战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切实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能力。8监督管理8.1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8.2责任与奖惩。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防范辐射事故表现出色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予以行政奖励;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有渎职、失职及临阵脱逃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附录9.1名词术语。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异常照射,或者有环境污染后果的事件。放射性物质:是指发生某种放射性衰变的物质的通称,包括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9.2预案管理。本预案每3—5年修订1次。当辐射应急相关法律法规被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实际应对和实战演习中出现新的问题、新的情况时,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市县环保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对应衔接,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设区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会同省应急办适时对各地的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后,省环保厅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习。9.3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浙江省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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