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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生态建设示范区(生态省、市、县、乡镇、村)”已更名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并明确达到国家生态市、县标准的视为达到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区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研究,决定认定杭州市等国家生态市为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认定杭州市富阳区等国家生态县(市、区)为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今后我省不再命名生态市、县(市、区)、乡镇。各级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要思想,坚定不移沿着“八八战略”指引的路子走下去,科学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实现“两个高水平”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浙江省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定第一批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市、区)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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