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8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16〕1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国有企业减轻负担、集中精力发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整合资源改造提升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环境。为加快推进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省全面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当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全省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二、工作原则(一)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二)坚持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三)坚持统一标准,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市、区)属企业,执行相同的分离移交政策标准。三、移交范围此次分离移交范围为浙江省内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市、县(市、区)属企业承担的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等职能。四、责任分工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专项工作推进机制,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浙江银监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全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省国资委作为我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用,组织对“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并具体负责省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补助资金申报、分拨和管理,并具体负责省级部门下属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处室和联络人员,按照部门职责指导协调设区市政府,做好新建设施立项、物业接收、移交人员安置和劳动关系变更、维稳、职工权益保障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政府作为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专门工作推进机制,负责制订本地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包括具体实施办法、人员安置政策标准、分离移交设施改造技术标准和费用执行标准等,研究解决具体问题,对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设区市政府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创造便利的工作环境。国有企业作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协调,积极稳妥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要积极主动联系地方政府与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接收单位,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在组织实施分离移交过程中,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分离移交资金,对擅自挪用、违规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五、配套政策(一)分离移交资金支持。“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中央在浙企业分离移交费用依据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执行。区分省属企业和省级部门下属企业不同分离移交费用情况,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市县属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当地政府明确解决办法。(二)经营业绩考核支持。因分离移交工作对当期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对所在任期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考核指标产生较大影响的,经有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在业绩考核时给予适当调整。(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应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四)资产处置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政策性分离移交资产,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实行资产无偿划转,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统筹协调,密切合作,结合本地区国有企业实际,分解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进分离移交工作。(二)确保社会稳定。在分离移交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研究解决职工关心的实际问题,妥善安置转岗职工,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三供一业”涉及的有关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设区市以上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移交,未移交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维护好分离移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分离移交工作平稳有序。(三)强化督查考核。省国资委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汇总掌握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并组织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四)及时报送总结。各设区市政府要在2016年12月15日前将牵头部门和联络人员名单报送省国资委,每年年底前对本地“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总结(包括移交情况、存在问题和相关建议等)并抄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属企业和省级部门下属企业每年年底前要分别将“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总结报送省国资委、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浙江省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