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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旅游局关于《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省旅游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管理,提升旅游度假区发展水平,真正把旅游度假区打造成为我省旅游业转型升级、集聚发展的重要平台,依照《浙江省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旅游度假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评价考核办法。第二条 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每年一次,评价考核对象为浙江省内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综合考核旅游度假区建设发展全面情况。第三条 坚持注重旅游度假产品打造和突出主题特色、配套设施完善和服务质量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集中考核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四项原则,实施动态评价考核机制,确保评价考核过程科学、公平、公开、公正。第二章 指标设置第四条 重点评价考核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度、休闲度假功能、经济发展水平、接待服务能力、环境保护状况、未来发展潜力6方面内容。第五条 评价考核指标体系设定6类目标37个单项指标。其中A类目标“开发建设进度”设6个单项指标,B类目标“休闲度假功能”设4个单项指标,C类目标“经济发展水平”设5个单项指标,D类目标“接待服务能力”设9个单项指标,E类目标“环境保护状况”设7个单项指标,F类目标“未来发展潜力”设6个单项指标。第六条 评价考核权数总值设为300分。其中A类目标“开发建设进度”70分,B类目标“休闲度假功能”40分,C类目标“经济发展水平”50分,D类目标“接待服务能力”60分,E类目标“环境保护状况”40分,F类目标“未来发展潜力”40分。具体评价考核标准见附表。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七条 经省政府同意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和专家成立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小组,由省旅游局牵头开展具体评价考核工作。第八条 评价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对度假区评价考核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开展现场评价考核,撰写评价考核结论报告。第九条 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程序:(一)下发通知。每年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开展浙江省旅游度假区评价考核工作的通知。(二)自查申报。各旅游度假区对照评价考核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及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同级政府上报省政府。(三)材料审核。评价考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实的单位要求限期补充完善和修改。(四)现场考核。评价考核小组按照评价考核标准,结合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检查考评。(五)结果审查。评价考核小组根据材料审核及现场考评情况,形成评价考核结果。(六)批准发布。评价考核结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发布。第四章 奖惩办法第十条 评价考核结果向旅游度假区所在地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度假区通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通报。第十一条 年度评价考核排名前3名的旅游度假区评定为年度优秀旅游度假区;对年度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予以警告;对连续2年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其使用省级旅游度假区名义开展各种活动;连续3年评价考核排名末位、未达到建设开发要求的旅游度假区,经省政府同意,撤销其省级旅游度假区资格。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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