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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4部门关于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物价局、省经信委、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制定的《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切实加强对加价电价收取款项的核定、使用与监管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6日浙江省差别化电价加价实施意见 省物价局省经信委浙江电监办省电力公司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意见》(浙政发〔2011〕75号)精神,现就差别化电价加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差别化电价加价是指对高耗能行业实行的差别电价加价和对超限额标准用能实行的惩罚性电价加价。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将企业区分为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并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的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上述行业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各地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可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扩大差别电价实施行业范围,进一步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和浙江电监办备案。三、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地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惩罚性电价政策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经信委和浙江电监办备案。四、对既列入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又超国家或地方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统一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执行,不得适用双重标准加价。五、各地政府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信委等部门〈浙江省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工作和用能单位能耗数据核实工作,及时公布、更新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确保国家和省差别化电价政策全面落到实处。六、以上规定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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