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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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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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