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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三)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以省政府名义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同志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参加。十、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保障(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第一责任人。为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都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或者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二)各地、各部门要切实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抽调得力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把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人员安排到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岗位上。(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纳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费挂钩。要坚决纠正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收费用于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四)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实施主体的清理结果,对涉及的机构职能和编制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报批。(五)省法制办要切实承担起省政府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全面了解各地、各部门贯彻实施情况,对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并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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