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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经济普查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工作,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五、普查的经费保障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并根据普查工作的需要及时拨付。各级政府要帮助普查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好各类设备,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条件。六、普查的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大力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附件: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浙江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毛光烈(副省长)副组长:孟刚(省政府副秘书长)金汝斌(省统计局局长)成员:鲍洪俊(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艳(省编委办副主任)高乙梁(省发改委副主任)李上葵(省经信委副主任)谢双成(省监察厅副厅长)梁星心(省民政厅副厅长)罗石林(省财政厅副厅长)袁中伟(省人力社保厅副厅长)赵克(省建设厅副厅长)劳晓峰(省地税局副局长)冯水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杨烨(省质监局副局长)华宣飞(省广电局副局长)王杰(省统计局副局长)周方根(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局长)范国丰(省国税局总审计师)严勤芳(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巡视员)沈强(省地方统计调查局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王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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