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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26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23〕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分级分类建立外资头部企业白名单、重大外资项目清单,优先做好项目用地、环评、规划、能耗等政策支持,强化供应链、物流、人员出入境等方面的服务保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各市、县〔市、区〕政府)(二)大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对外资企业的服务,建立重大外资项目领导挂钩联系机制和跟踪协调常态化服务机制。开展在浙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研发人才)关心关爱行动。为在浙从事投资、创业、科研、经贸的外国人提供就近就便办理审批签证延期便利;为涉外企业引进的外籍人才提供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同时发证”便利;为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申办永久居留便利。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在我省入托或在中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地政府协调提供便利。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等高能级平台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视外资企业高层次人才对本地的贡献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社保厅,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强化招商队伍工作激励。鼓励各地出台招商引资工作激励措施,将外资招商成果等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专业性招商中介、各类机构引进外资项目,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办法,对引进外资项目有较大贡献的机构进行奖补,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按规定程序对全省利用外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取得突出成绩的招商人员参加各级劳模先进评选。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实施招商引资培训工程,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总工会,各市、县〔市、区〕政府)(四)加强工作督查落实。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工作指导。对稳外资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高、成效好的县(市、区)给予褒扬激励,对资金使用效率低、效果差的县(市、区)进行通报。金融类项目(含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项目)、房地产类项目(含商业综合体类项目),不享受财政资金相关政策。本工作措施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2023—2025年)。实施过程中,可视情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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