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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6月29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05〕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农技推广工作的需要,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同步增长。要切实改变以往经费主要用于“养人”的状况,一方面,必须按核定的人员,切块保证人员经费,并鼓励“少聘人,买服务”;另一方面,要保证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农技推广工作。改革后,省财政对29个欠发达县和海岛县适当增加经费补助,并连同原有的补助经费全部纳入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基数,由各地统筹用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五)切实解决原在编的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实行“老人老办法”,切实解决好乡镇农技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问题。2004年12月31日在编在职人员,凡未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各地可以制定补缴的办法,所需一次性补缴的费用,除个人按规定补缴外,其余费用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省财政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和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标准给予补助。三、大力扶持和发展社会化的农技推广组织大力发展社会化农技推广服务组织,是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的方向,也是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重要内容。(一)鼓励和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各级政府要大力扶持并鼓励从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分流的人员领办民营农业科技推广组织和经营服务实体,在一定的过渡期内,财政安排的补助可以予以保留。鼓励和支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供销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兴办基层农技推广组织,开展各类农技推广服务活动,加快形成多形式、多元化、多渠道的农技推广格局。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各级政府和农口各部门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将上述组织和相关农技人员纳入农技推广服务体系的范围,统筹规划建设,切实加强对他们的培训、指导和扶持,并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调动他们从事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二)大力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加强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的一种创新方式。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努力为科技特派员从事农技推广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速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四、切实加强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领导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科技服务体系,事关“三农”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技人员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由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农口各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和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的方案及配套政策,并认真组织实施。基层其他正式在编在职的人员,凡是养老和医疗保险未落实的,可以参照农技推广人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办法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研究制定,所需经费由当地解决。非在编在职人员不得比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后,各级财政要继续增加投入,努力改善农技推广工作的条件,提高农技推广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实际操作中,应做到聘用的人员要精干,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保证。要充分调动社会多元主体参与农技推广服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充满活力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各地制定的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应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附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聘用人员配备参考意见一、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人员主要按农作物种植面积配备人员,按产业布局和规模设定具体岗位。一般每万亩耕地或园地配1人,不足1万亩的按1万亩计。二、农业机械技术推广人员主要按农业机械总动力配备人员。一般每1万—1.5万千瓦农机总动力配备1人,超过5万千瓦的按5万千瓦计。三、农村经营管理人员主要按乡镇人口规模配备人员,一般为1万人以下的配1人,1万—3万人的配2人,3万—6万人的配3人,6万—10万人的配4人,10万人以上的配5人。四、水利技术推广人员主要根据所辖流域面积、农村人口分布等情况合理设立流域水利站,一般平原、海岛每10—2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丘陵、山区每30—50平方公里流域面积配1人。五、水产技术推广人员主要根据养殖业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3000—5000亩配备1人;根据捕捞业机动渔船数,一般每200—300艘配1人。六、林业技术推广人员主要按林地面积配备人员,一般每2.5万—3万亩林业用地面积配备1人,不足2.5万亩的按2.5万亩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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