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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4年03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也应根据各地的实际,适当安排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艺术专项资金使用,要制定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六)重视开发利用。各地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做好适度开发利用,促进产业发展,以扩大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影响,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新路子,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加强民族民间艺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促进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开展。(七)加强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改变目前民族民间艺术队伍后继乏人的现状。对具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要实行抢救性保护,在政策上给予重点扶持,在经费上给予补助;鼓励民族民间艺人带徒授艺,加强中青年艺术骨干的培养,使民族民间艺术绝技后继有人、代代相传;对长期从事民族民间艺术创作(制作)、表演,且自成流派、成就卓著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并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充分发挥各级民族民间艺术协会作用,推动民族民间艺术活动的开展。五、切实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按照“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保护责任。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既要防止开发性破坏,也要克服封闭式保护,正确处理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注重保护好民族民间艺术资源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制定并实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抓好落实。(二)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的主管部门。财政、环保、规划、建设、民族、宗教、旅游、国土资源、二轻、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与文化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三)加大舆论宣传。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在我省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意识,动员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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