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11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16〕2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于2016年5月底前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创建工作。(二)实施创建。各地围绕组织管理、监管执法、企业责任、应急管理、社会共治等方面,着力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推进机制建设,提升监管能力,并将创建工作与实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有机结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握进度,扎实推进。(三)考核评价。创建期满(2018年5月底前,申请提前验收的为2017年5月底前)后,由创建市、县(市、区)政府向省食安委报送创建工作总结和自评结果,提出考评验收申请。按照“社会认可、群众满意”的根本要求,省食安委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价、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公示命名。对通过省食安委考核的市、县(市、区),由省食安办发布公示公告(不少于15天),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通过社会认可的市、县(市、区),由省食安委授予“浙江省食品安全市”或“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称号。未通过考核、公示的地方,要切实采取措施,认真整改;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后,再于下一年度提出考评验收申请,统一接受考评验收。连续两年没有通过考评验收的地方,重新开始新一轮创建工作。(五)动态管理。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实行动态管理,省食安委每年组织1次对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的暗访,并将暗访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政府;每3年组织对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进行一次复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地方,由省食安委取消其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称号;对创建工作成效下滑明显、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市、区),责令限期改进,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食安委取消其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称号并向社会公布。四、创建标准(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备。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食品安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监管所需的人、财、物投入;监管执法实现全覆盖,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食品行业依法诚信经营,产业健康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二)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食品安全工作持续稳定在较高水平,粮食及粮食制品、食用油、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蛋、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等主要食品和专供婴幼儿及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安全状况稳定在较高水平。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三)食品安全公众满意度较高。群众及社会各界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认可度高,对当地食品安全现状总体满意度达68%以上。设区市除达到上述标准外,需所辖县(市、区)均已创建成为浙江省食品安全县(市、区)。创建工作具体考核评价标准,由省食安委另行制定。五、创建工作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工作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市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为确保创建工作持续有效推进,省食安委成立省创建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由省食安办承担),加大统筹协调和指导力度。省创建工作办公室根据创建工作的目标要求、时间节点,以明察暗访、工作例会、现场推进会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政府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推动创建工作开展,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加大政策激励。各地要充分保障创建工作投入,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加强检验检测、风险监测、宣传教育、基层监管站所和基层食安办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能力。省财政将创建工作作为省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因素,对食品安全创建达标的市、县(市、区),优先支持食品安全监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各地创建工作情况,省食安委择优向国务院食安委推荐参加国家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各地可结合创建工作实际制定奖励办法,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三)严格工作标准。各地要根据《浙江省食品安全市、县(市、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试行)》,制订本地创建工作实施细则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确保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创建,健全监管体系,提升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实效。(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严格创建工作管理,接受各界监督,抓实抓细,务求实效,严防形象工程。要加大创建工作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创建工作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重点和创建标准等的知晓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要注重对监管成效、特色做法、典型事迹的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进一步推动形成全社会重视、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1日 浙政办发〔2016〕28号.ce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