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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填海项目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5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函〔2013〕6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制定、完善各类交易场所风险处置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履行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风险处置职责。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依法予以取缔。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经营资格的交易场所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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