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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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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20〕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是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有力有序推进,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省生态环境厅要根据国家“无废城市”最新指标及各地实施情况适时更新发布我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目标指标要求,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各地的跟踪指导。(三)开展评估总结。2021年起,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对各地“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开展综合评估。2023年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形成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总结并报生态环境部。四、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省美丽浙江建设领导小组土壤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切实强化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密切协作配合,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二)抓好工作落实。将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机制。“无废城市”建设评估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评价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三)加强宣传引导。构建全面立体的“无废城市”宣传教育体系,营造舆论氛围,培育“无废”理念。强化全民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推动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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