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0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14〕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推进“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加强宣传,组织力量深入企业开展指导,及时对改革进展情况开展评估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经信部门要牵头会同消防、环保、建设(规划)、安全生产、气象等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实施工作,对企业填报承诺书、对标实施项目以及申请竣工验收等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落实监管主体的责任,加强对项目实施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防止监管失范或损害投资主体利益、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省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衔接的要求,尽快出台“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制订预审、验收等环节的制度规范,加强对本系统改革工作的指导。各级、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措施在2014年底前全面落实到位。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年)浙江省人民政府2014年9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目录清单(2014年)一、经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本)(浙政发〔2014〕24号)规定的项目核准;2.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核准;3.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8个高耗能行业的项目的节能审查。二、消防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2.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3.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三、环保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86号)确定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2.选址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划、排放污染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造成的环境影响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公众参与不符合相关要求、现有项目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以及国家、地方明令限制、禁止的其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四、建设(规划)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建筑面积增加10%以上或者涉及主体建筑结构改变的项目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五、安全生产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非煤矿山项目(含尾矿库)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3.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项目的相关安全生产许可;4.职业病危害较重及以上建设项目的相关职业卫生许可。六、气象部门管理的审批目录清单1.爆炸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2.在国家气象观测站和雷达站周边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审批。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