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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7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12〕3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强资金和人员保障,加快监测系统项目建设,尽早形成新标准增加指标的监测能力。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加强监测管理,按时发布数据。现有153个城市环境自动监测站要相应增加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指标的监测设备,确保形成所需的监测能力,其中各设区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其他城市要在2013年底前完成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新标准实施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监测数据发布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牵头制订实施《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PM2.5)防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我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项目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我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大气环境监测和污染防治的资金保障力度。卫生部门要加强相关研究,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细颗粒物(PM2.5)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气象部门要加强霾与气象因素之间的相关性研究。宣传部门要协调相关媒体落实空气质量指数发布工作,加强宣传引导,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履行职能,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二〇一二年四月七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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