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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22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发〔2019〕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并统一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备案等事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重大股权和注册资本变更、保证金管理等事项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货币资金,下同),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得低于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股东。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上述准入标准。建立监管谈话制度,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三)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审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惩戒;对长期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要重点监管。2017年10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逾期仍未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加强行业审慎监管。完善融资担保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监管规范性要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的非现场监管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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