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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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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20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10〕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淘汰落后产能的责任,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有关方针政策,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二)抓紧制定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由省经信委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进一步修订完善淘汰类生产能力界定标准,规范企业关闭淘汰程序。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信委要抓紧制订出台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淘汰落后产能政策意见,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工作,保持政策连续性。(三)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各地要对落后产能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特别是要摸清能耗高、污染大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底数。在此基础上,制订分年度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落实配套政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认真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必须确保按期完成淘汰任务。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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