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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政策文号:浙政发〔2016〕4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维护盐业市场秩序、安置分流人员、落实有关财政补贴,以及切实稳定盐业产区、维护盐农利益等工作,全面落实改革各项任务。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三)完善法规政策。根据国家盐业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及时推动对我省现行盐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抓紧研究制定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和应急机制,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盐业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四)有序推进改革。国家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涉及的机构职责、人员编制调整办法并落实到位,切实加强财政经费等必要保障。2016年12月31日前,明确新的执法主体;2017年12月31日前全省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全面建立并有效运行。过渡期内,暂保留各级盐务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可委托盐务管理机构实施,充分发挥盐务系统现有执法人员作用。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省经信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盐业集团(盐务管理局)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大力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食盐质量、供应安全和市场稳定。(责任单位:省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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