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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入镇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入镇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入镇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要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八、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带动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进一步理顺全省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财政管理体制,加大小城市、中心镇公共服务领域的资金保障力度,支持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农业转移市民化人口优先落户在小城市、中心镇。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发挥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作用,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参与提供公共服务。九、其他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数据统计、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跨区域流动等情况,准确反映各地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依托,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扶持政策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相关财政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更好地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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