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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完善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逐年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到相应的地块和项目。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建设总套数等信息。(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地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年度考核。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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