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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有关事宜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市、区)做好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管理等工作,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三、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综合行政执法效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启用综合行政执法标志标识的复函》(浙政办函〔2017〕43号)同时废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管理执法标志标识有关事宜的复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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