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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89年12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提出的浙江省第三批省级重点保护单位(共计一百一十八处),连同原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加新内容的三处、名称及内容有变动的二处和三处合并改称的一处,一并予以公布。希望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标志说明;建立科学记录档案;落实管理措施。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创造条件,对群众开放,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附:浙江省第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下载: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三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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