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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计经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1995年0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单位:省计经委、财政厅、气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省人民政府:1992年,国务院和省政府分别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国发〔1992〕25号〕和《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2〕25号)。两年来的贯彻落实情况总的看是好的,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气象工作的领导,从财力和政策等方面积极支持地方气象事业的发展,为气象部门解决了不少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一些市、县已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建立落实了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或地方气象财务补助渠道,这对于稳定气象部门的干部职工队伍,发展气象事业,为经济建设特别是防灾减灾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还有一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已经建立的其范围和口径也不一致,有些应由地方负担的项目及经费还没有列入。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市、县政府要组织计划。财政、气象等有关部门,对贯彻国发〔1992〕25号和浙政发〔1992〕311号文件的情况作一次认真研究,全面检查落实加强气象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政策措施。落实的重点是建立完善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尚未建立的市、县,应从1995年度开始落实到位;已经建立的市、县,要按规定的要求加以完善。二、纳入地方气象计划财务体制的范围和口径,统一按国发〔1992〕2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所列的六类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执行。新增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即主要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气象事业项目,由当地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确定,所需的基建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以及徐工资、全国性补贴、津贴以外的经费,由市、县计划、财政部门分别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在地方政府统一规划范围内,涉及到气象台站职工的住房、供水、供电、燃料、交通等生活设施的建设,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三、鉴于气象事业在地方经济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气象部门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关心、重视、支持气象工作,根据负担的项目和财力的可能,帮助解决气象部门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在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中,应将气象部门与当地其他事业单位同等对待,按规定解决好气象部门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问题。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气象局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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