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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经信厅遴选确定并发文的,服务型制造示范引领带动作用较强的企业和平台。三、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遴选模式《管理办法》明确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示范平台的遴选工作,主要面向相对成熟的服务型制造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共享制造、定制化服务、数字化赋能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生产性金融服务、工业文化赋能服务、工业电子商务等模式。同时,也鼓励企业探索、创新其他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管理办法》主要分为总则、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变更或撤销、培育扶持、附则等六大部分。总则部分主要明确了文件出台依据、概念内涵、对象范围、职责分工以及遴选周期。明确了重点模式,省、市、县经信部门等职责,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次。基本条件部分针对共性条件和专项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共性条件中提出“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等量化条件,以及“具有鲜明的服务型制造特征”等定性条件,作为遴选示范企业和平台的基本条件。专项条件中,示范企业类提出“正常经营满3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上年度年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20%及以上或服务收入不低于2亿、近2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10%、上年度利润率不低于全省规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利润率或近2年利润总额平均增速不低于10%、上年度研发投入要求及专利要求”等7项量化条件,其中后4项条件要求4选2即可。示范平台类提出“正式投入运营时间满2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近2年年服务企业家数、长期合作的服务机构数、专职从事服务业务的人员数”等6项量化条件。工作程序部分主要明确了申报材料要求,市、县经信部门审核推荐,省经信厅审核、组织评审、公示发文等程序要求。变更或撤销部分主要明确了示范主体变更报备、撤销示范称号相关规定,并明确撤销后的申报主体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培育扶持部分主要明确了培育机制、政策支持、跟踪监测与复核、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梯度推荐申报、26县倾斜支持等相关内容。附则部分主要明确了申报示范企业专项条件的概念解释、上下级文件冲突的处理办法和文件生效日期。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解读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解读人:陆一鸣联系方式:0571-87058143 0571-870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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