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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等3个项目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1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湖州市、嘉兴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政府《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项目的请示》(杭政〔2024〕33号)、湖州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弁山墓群保护范围内杭宁高速公路湖州市区联络线项目的请示》(湖政〔2024〕28号)、嘉兴市政府《关于恳请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雀幕桥遗址保护区划内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工程方案的请示》(嘉政〔2024〕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大运河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弁山墓群保护范围内实施杭宁高速公路湖州市区联络线项目,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雀幕桥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工程。二、你们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文物安全。三、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按程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保护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9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环城东路(陈端路—彩虹大道)及匝道工程等3个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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