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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杭甬运河新坝二线船闸工程等5个项目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绍兴市、苍南县人民政府:杭州市政府《关于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杭甬运河新坝二线船闸项目的请示》(杭政〔2024〕38号)、《关于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综合保护提升工程的请示》(杭政〔2024〕46号),绍兴市政府《关于在百沥海塘保护范围内实施致远大道供水工程的请示》(绍政〔2024〕64号)、《关于在百沥海塘保护范围内实施虞北地区基础设施及综合提升工程的请示》(绍政〔2024〕65号),苍南县政府《关于恳请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矾山矾矿遗址保护范围内福德湾地质灾害点治理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苍政〔2024〕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萧绍海塘(杭州段)保护范围内实施杭甬运河新坝二线船闸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保护范围内实施郊坛下和老虎洞窑址综合保护提升工程,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百沥海塘保护范围内实施致远大道供水工程、虞北地区基础设施及综合提升工程,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矾山矾矿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福德湾地质灾害点治理项目。二、你们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全程监管,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指导,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确保文物安全。三、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文物遗存,应立即停止施工,同时按程序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保护措施。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实施杭甬运河新坝二线船闸工程等5个项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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