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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设置龙门古镇收费站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杭州市政府《关于上报杭新景高速公路龙门古镇互通收费站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杭政〔2019〕22号)、《关于新增杭新景高速公路龙门古镇互通收费站的请示》(杭政〔2019〕51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新增龙门古镇收费站有关事宜的意见》(浙交〔2019〕70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同意设置杭新景高速公路龙门古镇收费站,在龙门古镇互通和收费站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具体收费事宜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公布。收费期间,如国家和省实施新的高速公路收费政策,则作相应调整。杭州市政府要指导杭新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9〕42号)精神,完善龙门古镇收费站相关设施,统筹安排收费人员。附件:杭新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和里程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杭新景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表和里程表一、收费标准表注:1.客车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2.载货类车辆(除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外)实行计重收费,通行费=车公里费率(根据计重收费标准计算)×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3.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费=车次费+车公里费率×车辆实际行驶里程数+隧道(桥梁)叠加通行费。二、里程表(单位:公里)浙政办函〔2019〕59号.pdf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设置龙门古镇收费站并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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