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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杭州市政府《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设置收费站点的请示》(杭政〔2012〕81号)、《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杭政〔2012〕120号)、《关于确定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收费方案的请示》(杭政〔2013〕3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项目收费站点设置的意见》(浙交〔2012〕292号)、《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收费站设置及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意见》(浙交〔2013〕4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在通过质量检测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后,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费标准见附件,此标准暂定执行两年。二、根据项目沿线实际情况,杭新景高速公路杭州南收费站更名为杭新景高速公路杭州南(之江大桥)收费站,增(改)设相应的收费口收取通过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的车辆通行费。三、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为经营性收费公路项目,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为杭州之江大桥开发有限公司。项目收费期限暂定15年,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审查提出收费期限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四、杭州市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为之江大桥两岸当地群众出行提供便利,维护交通秩序和收费秩序,确保平稳有序。附件: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项目车辆通行费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5日附件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杭新景高速公路延伸线(之江大桥)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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