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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保护龙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龙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迁移保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的请示(龙政〔2021〕7号、龙政〔202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实施迁移异地保护。二、你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吴家大屋门楼迁移异地保护工作。三、吴家大屋门楼迁移异地保护方案实施前,应报所在地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同意。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保护龙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的批复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迁移保护龙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吴家大屋门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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