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设立浙台(苍南)经贸合作区的复函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8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函〔2011〕3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三门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三门县政府《关于要求撤销三门岭枫公路收费站的请示》(三政〔2009〕19号)和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关于撤销三门岭枫公路收费站改由甬台温高速公路代收的意见》(浙交〔2010〕122号)悉。经省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一、同意撤销三门岭枫公路收费站,三门岭枫公路“四自”项目收费改为委托甬台温高速公路三门收费站合并收费。二、三门岭枫公路车辆通行费由甬台温高速公路三门收费站征收,征收方式为出高速公路单向收费,征收标准为小车即20座(含)以下客车、2吨(含)以下货车5元,大车即20座以上客车、2吨以上货车10元。合并收费期限暂定2年。三、请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收费公路委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合并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0〕26号)要求,做好收费期限核定、收费监督管理、社会秩序维护等相关工作。三门县政府要切实履行相关承诺,认真负责地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确保收费秩序正常和当地社会稳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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