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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8日 政策文号:浙政办函〔2009〕3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决策管理和风险控制,保障引导基金规范、稳健运行,根据《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审计厅、省金融办、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等部门负责人担任。第三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确定投资方向与投资原则;(二)审查批准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章程、投资项目管理、投资风险控制、投资退出机制和业绩考核等制度;(三)审查批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资金筹集、投资计划;(四)其他需要由管委会决定或批准的重大事项。第四条管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审查决定或批准重大事项并形成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由副主任签报、主任签批同意后生效。遇有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召开临时会议。第五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分管副厅长任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管委会会议的筹备;起草会议决定、决议或会议纪要;监督检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管委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定期对引导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运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业绩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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