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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9日 政策文号:浙政函〔2006〕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省地税局: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5号)悉。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现批复如下:一、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须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区)政府确定,由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可作为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原省政府有关文件与本批复不一致的,按本批复执行。四、本批复执行时间由省地税局拟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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